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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合同

      時間:2024-10-17 23:54:0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變更合同范文集合七篇

        在當今不斷發(fā)展的世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于變更合同范文集合七篇

      變更合同 篇1

        【例題】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轉讓是不合法的?ABD

       。粒坠九c韓國乙公司舉辦中外合資企業(yè),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準后,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

       。拢捉淌谠饝獮橐倚Vv課,但因講課當天臨時有急事,便讓自己的博士生代為授課

       。茫畟鶛嗳死钅骋蚣毙栌缅X便將債務人楊某欠自己的兩萬元債權以一萬五千元的價格轉讓給了柳某,李某將此事打電話通知了楊某

       。模Ρ姆课菹碛械盅簷,為替好友從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將該抵押權轉讓給了銀行

        【解析】:根據(jù)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故選項C所述為合法轉讓。

        根據(j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第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過合營各方同意。本題選項A中合資合同經過審批機關批準后成立,甲公司未經乙方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丙公司,故該轉讓不合法。

        根據(jù)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做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本題選項D中丁雖然對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權,但不享有所有權,丁無權處分該房屋,其將該抵押權轉讓給銀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例題】2

        甲對乙享有l(wèi)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也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張其對乙享有的抗辯權

        B.丙可以向甲主張乙對甲享有的抗辯權

        C.若丙不對甲清償,甲可以要求乙清償

        D.若乙對甲清償,則構成代為清償

        [解析] 在本題中,乙對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而且這l0萬元債權不屬于不可轉讓的債權,所以乙對丙的債權是可以轉讓的。后甲乙丙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梢哉J為甲乙丙三方通過 合同行為形成了有效的債權讓與,即乙對于丙的債權讓與給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進行書面約定時這種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了丙,對丙發(fā)生了效力。丙應當對新債權人甲承擔履行債務。根據(jù)《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北梢韵蚣字鲝埰鋵σ蚁碛械目罐q權。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

        在本題中,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 債權,后甲乙丙三方書面約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償?梢哉J為甲乙丙三方通過合同行為,形成了有效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乙對于甲的合同義務轉移給了丙

        承擔,丙 成為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乙退出了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第85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毙聜鶆杖吮梢灾鲝堅瓊鶆杖艘覍τ诩椎目罐q權,所以選項B是正確的。乙既然已經退出了合同關系,就已經免責,原債權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否則就是擅自使他人負有義務。據(jù)此,選項C是錯誤的。本題中,如果甲欲使乙承擔債務,可以在三方訂立合同時,訂立并存的債務負擔,或者重新經過乙的同意。 選項D涉及代為清償?shù)挠嘘P問題。在本題中,甲對乙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也享有10萬元到期債權,三方書面約定, 由丙直接向甲清償。不論從債權移轉還是從債務承擔的角度,乙與甲的債權債務已經消滅,乙不再是甲的債務人而成為第三人。若乙對甲清償,則只能構成代為清償,而不能構成清償。所以選項D是正確的。

        【例題】3

        某區(qū)政府工業(yè)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把所屬的A公司的兩個業(yè)務部分立出再設B公司和C公司,并在決定中明確該公司以前所負的債務由新設的B公司承擔。A公司原欠李某貨款5萬元,現(xiàn)李某要求償還,你認為該債務應當如何處理?D

        A.由B公司承擔債務; B.由A、B、C三個公司分別承擔債務

        C.由A公司承擔債務; D.由A、B、C三個公司連帶承擔債務

        【解析】《合同法》第90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 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睉⒁獾膯栴}:

       。1)債務人分立后對清償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還可以是非法人組織的分立。

        【例題】4

        甲公司對外負債200萬元,另有50萬元的貨款未予追回(欠款人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分立 為乙、丙兩個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并辦理變更登記與公告。同年4月,乙、丙簽訂一項協(xié)議,約定原由甲公司對丁公司的50萬元債權由丙享 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訴丁要求歸還50萬元貨款。有關該案的正確表述是: A

        A.乙、丙之間的協(xié)議有效,丁應向丙償還50萬元貨款

        B.乙、丙之間的協(xié)議無效,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C.乙、丙之間的協(xié)議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D.乙、丙之間的協(xié)議有效,但丁有權選擇向乙或丙履行義務

        【解析】:(1)《公司法》的185條第3款規(guī)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xié)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這里的協(xié)議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協(xié)議。全體股東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債務的決議對債權人無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債權的決議和公告有效,因為它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乙與丙原有連帶債權,雙方約 定由丙向丁主張債權,不違反法律,自當有效。(2)丙對丁享有的債權,雙方約定由丙享有,屬于債權的轉讓。按照當時的法律,債權的轉讓須經債務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第91條)。因此,排除A、C項,肯定B項。(3)D項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項。應注意的.問題:此題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結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擔全部債務的決議無效。(2)由乙公司承受債權的決議及公告有效。(3)乙與丙之間的協(xié)議屬于債權的 轉讓,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選擇A項。金錢債權的轉讓不須債務人的同意,通知債務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訴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

        甲、乙雙方于20xx年4月2日簽訂了買賣蔬菜種子的書面合同,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100公斤種子,每公斤價格為100元。合同簽訂后,乙方提出價格偏高,甲乙雙方經口頭協(xié)商,一致同意降低單價。甲方在履行交付義務之后,向乙方催款。此時雙方對種子單價發(fā)生爭議。甲方提出:“我當時同意將100元單價降至95元!币曳絼t認為:“你當時同意將100元單價降至90元!彪p方就此爭議提交法院裁決。本案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書面合同能否采用口頭形式予以變更?二是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后的單價約定不明確的,是否可以適用合同法第78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判定為未變更?三是若認定合同已經變更,則應當采納哪一方當事人的主張?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雙方在合同成立后,也就是買賣合同有效存續(xù)期間達成了變更協(xié)議,是符合變更的前提條件的。其次,買賣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對買賣合同進行變更并不需要采取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以口頭協(xié)議變更原合同,應予以支持。再次,由于雙方都承認達成了變更協(xié)議,因此,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應當認定合同已經變更,而不宜適用合同法第78條的規(guī)定推定合同未變更。否則,就會產生極為荒唐的結果,即債權人雖承認降低了單價,但法院卻給了他未曾主張的利益。最后,確定合同變更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變更后的單價,應當根據(jù)舉證規(guī)則予以確定。即若雙方都不能提出能夠證明各自主張的證據(jù)的情況下,因甲方已經承認把單價降至95元,而乙方雖然認為單價降至90元,但因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因此,對乙的主張不予采納,而采納甲方的主張。這也是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

        【案例】2

        20xx年9月7日,甲土產公司與該市乙服裝廠簽訂了一份購買再生布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產公司交付再生布20104平方米,總價款為16.2萬,交付方式為乙服裝廠到甲土產公司的倉庫分批驗收自提。合同簽訂后,乙服裝廠發(fā)現(xiàn)再生布制品銷路不暢,遂向土產公司提出減少貨物數(shù)量,該提議未得到土產公司同意。此時,服裝廠得知臨市丙貿易公司需要該批貨物銷往外地,遂與之達成協(xié)議,由甲土產公司將貨物直接發(fā)送到丙貿易公司的倉庫。合同訂立后,服裝廠向土產公司去函,稱該批貨物已經轉讓給貿易公司,請土產公司直接將貨物于12月31日送

        到貿易公司的倉庫。土產公司收到該函后未作答復。同年12月15日,土產公司給貿易公司去函,請貿易公司前往提貨。貿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將貨物提回,同時付清了16.2萬元的貨款。貿易公司驗貨后發(fā)現(xiàn)該批貨物規(guī)格不符合規(guī)定且存在質量問題,遂要求退貨,土產公司拒絕。于是,丙貿易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土產公司、服裝廠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服裝廠承擔運輸費、保管費等費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裝廠已經將合同債權轉讓給了貿易公司。因為服裝廠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土產公司享有合法的債權,并且已經與第三人貿易公司簽訂了債權讓與合同。由于債權讓與合同業(yè)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發(fā)生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那就是服裝廠退出債的關系,貿易公司取代其地位,從而服裝廠無須再承擔違約責任。并且,由于債權人服裝廠已經向債務人土產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可以發(fā)生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亦即債務人土產公司負有向新債權人貿易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則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服裝廠雖然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其是否應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呢?之所以要探討這一問題,是因為轉讓人負有這樣的責任,即在債權轉讓以后,因權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讓人遭受損失的,轉讓人應向受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不同于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債權轉讓中,債權的轉讓人是只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而不可能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因為債權為請求權,債權人未直接支配將為給付的標的物,其無法知曉債務人未來所要交付的標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標的物上不存在著權利瑕疵,因為沒有人對貿易公司的債權提出異議。

        從原則上來說,債權讓與合同不得改變原債權的內容。如果轉讓人與受讓人變更原合同的內容,則除非征得債務人同意,否則對其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仍應按照原合同履行義務。在本案中,服裝廠與貿易公司達成的變更原合同所規(guī)定的交貨方式、履行地點的協(xié)議,如果未取得土產公司的同意,則土產公司仍有權按照原合同所規(guī)定的交貨方式要求貿易公司前往其倉庫自提貨物。如果土產公司同意,則應根據(jù)變更協(xié)議所約定的交貨方式、履行地點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產公司向貿易公司發(fā)函,要求貿易公司提貨,這說明其不同意變更合同,由于其無運送貨物的義務,因此也無義務支付運輸費與保管費。服裝廠在未征得土產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變更交貨方式、履行地點,單方面的要求土產公司送貨,對土產公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裝廠根據(jù)協(xié)議向貿易公司承擔送貨義務,如不親自送貨,則應承擔運輸費用。貿易公司提回貨物后,由其自己占有貨物,因此保管費由其本人承擔。

        總之,在本案中,貿易公司可以請求土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請求服裝廠承擔違約責任,而只能請求服裝廠承擔運輸費用。

        【案例】3

        甲與乙協(xié)議購買乙所收藏的油畫一幅,并約定由乙將該油畫裝裱后交付給甲。因為乙在當?shù)厥怯忻难b裱藝人,所以甲支付的購畫錢比較高。此后,由于乙收藏的油畫破損以致不能交付,經征

        得甲的同意后,將交付油畫的合同債務轉由第三人丙來完成,丙也表示同意,乙便將甲所支付的購畫款全部轉交給丙。當丙向甲交付油畫時,甲拒絕接受,因為該油畫未經裝裱。甲提出要么由乙繼續(xù)裝裱該畫,要么由丙退回部分錢款,乙和丙均予以拒絕。甲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甲的主張是否應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本案中,甲與乙訂立購買油畫的協(xié)議,其中約定的乙的裝裱義務為乙交付油畫的從債務,該裝裱從債務具有專屬性,只能由乙親自完成。當乙把交付油畫的義務轉讓給丙承擔時,該債務承擔合同因經甲的同意而有效。但具有專屬性的乙的裝裱義務不能轉移給丙。也就是說,乙的裝裱從債務并未消滅,而甲支付給乙的價款包含有該裝裱的費用,因此該從債務仍須由乙承擔,否則乙應返還給甲裝裱的費用。當丙將未經裝裱的油畫交付給甲時,甲有權要求乙繼續(xù)裝裱該畫,但卻不能要求丙退回部分價款,因為丙承擔的僅為交付油畫的債務,裝裱從債務則專屬于乙。雖然乙把甲所付價款全部轉交給丙,但這僅是乙、丙間債務承擔的法律關系,與甲無關。

        【案例】4

        原告某食品貿易公司與被告某糧油公司簽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合同規(guī)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噸大米,每噸單價2100元,在20xx年3月底于某火車站交貨,貨到三天后付款。幾天后,原告又與第三人簽訂了一份同樣的大米購銷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訂立后,立即向原告匯出500噸大米的貨款,原告在收到該款后,現(xiàn)通過火車向第三人發(fā)送了500噸大米。十天后,又向被告發(fā)送了1000噸大米。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噸大米給被告。被告遂多次發(fā)函催要,原告遂商請第三人暫時撥出500噸大米給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補齊。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貨到后,大部分大米被處理,僅剩下400噸尚未銷售,第三人遂向被告發(fā)函,稱愿幫助原告交付大米400噸,貨款由第三人與原告結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貨物以后,被告以“尚欠100噸大米”為由,要求第三人補足,同時拒絕向原告支付1500噸的全部貨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1400噸大米的貨款。

        分析:本案是否屬于債務承擔呢?如果是的話,則第三人負有交付500噸大米的合同,原告在交付1000噸大米后不負任何義務,從而也不會發(fā)生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本案不構成債務承擔,而僅僅屬于履行承擔,因為,首先,原告只是商請第三人暫時撥付500噸大米給被告,并沒有明確表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其次,原告與第三人達成協(xié)議后,并未與被告進行聯(lián)系,提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并要求被告同意,第三人發(fā)函表示愿意交付大米,只是輔助債務履行的通知,并不是關于詢問被告是否同意移轉債務的通知;再次,原告并沒有退出合同關系,因為第三人履行后,還是由原告與被告清結貨款。正是由于這些原因,本案不屬于債務承擔,而僅僅只是履行承擔,第三人并未成為大米買賣合同的主體。在本案中,食品貿易公司共計向被告交付了1400噸大米,因此,其行為構成違約,它應該向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在雙務合同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對待給付。

      變更合同 篇2

        案情回顧:

        李某被聘到某銷售公司工作,并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銷售主管,月工資為6000元。因市場形勢不好,公司與李某協(xié)商將其工資調整為5000元,李某未提出異議。隨著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中占有份額的進一步減少,公司決定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銷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隨后一個星期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補發(fā)降低的工資并支付25%的賠償金;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李某認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直接原因是市場變化帶來的公司結構調整,經營風險應由公司承擔,公司認為本人曠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認為,調整李某的工作崗位,是企業(yè)用人自主權的體現(xiàn),拒不服從安排并不來上班,屬曠工行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公司以曠工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駁回其他申訴請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有機會成立的'。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效,但是李某仍有義務到公司。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變更決定,不能成為其不上班的理由。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主張的是李某沒有到公司上班。而不是沒有到新工作崗位上班。這樣李某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曠工,從而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因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時,有權就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調整問題,與李某進行協(xié)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說明雙方就變更工資待遇的內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據(jù)此,公司可以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變更合同 篇3

        法定單方變更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如何規(guī)避變更勞動合同的風險

        除了法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只能依照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包括約定變更及即時協(xié)商變更兩種情形。

        (一)約定變更

        所謂約定變更,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事由,當約定的變更事由出現(xiàn)時,用人單位可以如約變更勞動合同。此種做法只適用于變更事由可以預見的情形,例如,用人單位預計在不久后將搬入A地辦公,此時在招聘員工時,即可在勞動合同中對合同期內工作地點的變更作出明確約定,當然,約定變更后的工作地點必須是確定的,不能籠統(tǒng)地約定不論工作地點如何變化,用人單位均可變更勞動合同。

        (二)即時協(xié)商變更

        用人單位作為經營者,其面臨的市場環(huán)境瞬息萬變,其可能會順應市場要求即時變更勞動合同,此時一定要與勞動者充分溝通,取得勞動者的理解和認可,雙方協(xié)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協(xié)商的過程要做到書面化,包括向勞動者送達變更意見書,意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變更理由、答復期限、要求勞動者予以書面答復及逾期未答復的后果等。即時協(xié)商變更可能出現(xiàn)的結果主要有:

        1、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變更后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這是最理想的結果;

        2、勞動者未予明確答復,但服從了用人單位的安排,可以認定為勞動者以其行為表明已經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法律依據(jù)為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實行)》第66條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3、勞動者逾期未予答復,且未服從用人單位安排,此時不能視為勞動者默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做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庇辛诉@條約定,在勞動者逾期未予答復時,即可視為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4、勞動者明確答復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要在與勞動者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權衡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成本后作出相應的決策。

        勞動合同變更中的風險規(guī)避的好,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有利的。不管是怎么樣的變更方式,最后都是為了能夠減少損失。

      變更合同 篇4

        網友疑問:

        我是20xx年來這家房地產中介公司做房產經紀人的,公司跟我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珊贤斓狡跁r,人事經理找到我,說我這一年里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長我的勞動合同期限,于是就將合同期限變更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了,當時我也沒多想,就在變更后的合同上簽了字。

        可今年在我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經理卻通知我說合同到期后不再續(xù)簽,讓我提前做好準備。我覺得盡管單位和我變更了一次勞動合同期限,但也應該算是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了,按《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單位和我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我的理解對嗎?

        律師解答:

        你的`理解是對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變更的對象,只限于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即依法可以變更的條款,但合同當事人條款及合同期限條款等是不能進行變更的。

        而勞動合同續(xù)簽是指原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執(zhí)行后,由于工作需要,當事人雙方通過協(xié)商一致,繼續(xù)簽訂的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續(xù)簽的定義和特征,延長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符合勞動合同續(xù)簽的相關特征,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應該算是續(xù)簽了勞動合同。

        根據(jù)你首次和單位已簽訂過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及又延長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完全符合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只要你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當訂立。

        你單位試圖以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方式來規(guī)避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變更合同 篇5

        尊敬的xxx 先生/女士:

        您好!由于您的工作崗位發(fā)生變動,致使原勞動合同及相關協(xié)議上的公司主體、工作崗位名稱與現(xiàn)名稱不符,為保障您和公司的相關權益,xx分公司將認可您在前公司xxx0 年12 月14 日至xxx 年5 月31 日的`工齡,并計入您在xx分公司工齡進行工齡工資核算,公司需要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協(xié)議,重簽起始時間為您異動至xx分公司時間xxx 年6 月1 日。祝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一切順利!

        此致

        xx倉儲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人力資源部

      變更合同 篇6

        一、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不同規(guī)定

        《擔保法》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根據(jù)該規(guī)定,實踐中主合同內容任何變化只要未經保證人同意就免除保證人保證責任,該條規(guī)定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從交易成本上看也是不合理的。主合同的變化對保證人的利益有著重大的影響,但是,這不等于說主合同內容的任何變化,只要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就不承擔責任。對于主合同內容變化應當作具體分析,有些變化對保證人并沒有不利影響,有些變化甚至有利于保證人,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商同意免除債務人支付債務利息等。即使主合同的有些變化會對保證人產生不利影響,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從公平原則的角度考慮,保證人只對加重其責任的部分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有明確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shù)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币虼,《擔保法》司法解釋實際上否定了《擔保法》關于主合同變更必須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才承擔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在主合同變更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主合同變更對于保證人所承擔保證責任的影響,重點在于是否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是否超出了保證人所承諾的保證范圍。

        二、《擔保法》第24條特別規(guī)定

        《擔保法》第24條規(guī)定:“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钡稉7ā匪痉ń忉尩30條取消了特別規(guī)定。根據(jù)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擔保法》的法律效力高,但《擔保法》司法解釋時間在后,造成司法實踐中《擔保法》第24條特別規(guī)定在實踐中有無效力爭議不斷。根據(jù)《擔保法》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債權利益,加強對保證人的制約,在債權人提供的保證合同文本中會有這樣的條款“主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影響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承擔”或者“主合同內容的一切變更視為已經過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主合同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如果主合同變更,保證人同意對主合同變更后的合同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以達到即使主合同內容變更加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保證人仍需承擔保證責任的目的。有專家認為,這種約定是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放棄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對加大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權,是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一種形式。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符合立法本意。首先,事前承諾放棄抗辯權與書面同意有本質的區(qū)別。事前承諾放棄抗辯權是在發(fā)生抗辯權的情況下不能行使抗辯權,是一種被動的限制處分行為,這顯然與“經保證人同意”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含義。因此《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同意”僅指主合同內容變更時得到保證人同意或主合同內容變更后得到保證人追認。從舉證證明的角度看,采用書面同意的形式對債權人更為穩(wěn)妥。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實踐中在簽訂保證合同時,通常保證合同由債權人提供,而保證人處于弱勢地位,而上述例舉的幾種條款的表述內容明顯加重保證人責任,如果這種約定合法有效,那么會無限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對保證人是不公平的。

        三、典當借款實踐中注意事項

        在典當借款業(yè)務中,對于典當借款合同的變化必須取得保證人同意,這作為典當業(yè)務規(guī)范應深入業(yè)務人員的日常工作,其次對于保證合同約定“主合同變化不需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需對變更后借款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不宜作為典當行在典當借款合同變更時不要求保證人書面同意的理由。司法實踐中對此條款效力見仁見智,典當行業(yè)務人員應謹慎小心辦理為妥。

      變更合同 篇7

        租賃合同主體變更標準是什么

        (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當然可以變更的判斷標準

        1.因繼承而發(fā)生的出租人當然變更

        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租人死亡的,則其地位一般由其繼承人繼承。雖然租賃合同為雙務合同,但這種變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為繼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

        2.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導致出租人的變更

        這種情況下,原出租人出讓的已經不僅僅是債權債務,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債權債務是附屬于所有權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未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或者行使后未能競得的,則應當視為其已經同意原出租人轉讓的行為,因此,已經無須再特別征求其意見。

        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導致產生新的租賃合同的,新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事實上,所有權的變更還包括贈與、互易等形式。審判實踐中,新舊法律關系交替的時間點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買賣而產生的新的租賃關系,該時間點就掌握在所有權發(fā)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

        (二)涉及承租人變更若干問題的裁判標準

        承租人的變更有三種情形:

        一是承租權的繼承;

        二是承租權的轉讓;

        三是租賃物的轉租。

        1.承租權是否可以繼承

        租賃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應當可以繼承。但由于這種財產權的內容是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賃中,對房屋的租賃關系到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問題時。因此,這種租賃權能否依一般繼承法繼承,學說有不同見解。持肯定說者認為,租賃權既然不是專屬權,當然能夠繼承,而且這種繼承應按照一般繼承法規(guī),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而且其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居住在該房屋之內均非所問。而非屬法定繼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繼承。否定說者則認為租賃權不能依一般繼承原則繼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滅。而應依照另一種法理,即日本學者所謂“家團論”來定其繼承。按該理論,則與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應構成一種家團。承租人與他人所訂的租約,是以這種家團代表人資格而為家團的全體利益訂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團也還不失其同一性,該房屋租賃合同應該仍然為該家團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續(xù),并可以適當?shù)腵人為代表而承繼其租賃權。此外,還有持折衷說者認為,在有法定繼承人時,由該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如有與被繼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該同居人也可主張繼續(xù)居住權。

        我國《合同法》第234條規(guī)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痹谶@里所謂“生前共同居住人”并未有限制為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盡管在我國法律上不保護男女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但租賃房屋本身就是考慮到許多人道主義因素在內的,所以對其非法同居者也應同樣對待,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由而否認其繼續(xù)租賃的權利。同樣對于承租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如承租人生前一同居住的親戚、朋友等,如有必要,也應該允許其繼續(xù)租賃房屋。而且,我國《合同法》既未以與承租人有法定繼承關系為繼續(xù)租賃合同的當然條件,則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未主張繼續(xù)租賃合同的,不能當然發(fā)生其承受租賃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

        2.承租權是否可以轉讓

        租賃合同雖然主要是金錢關系為主的雙務合同,但也不排除其包含一定人格關系的可能。如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人一般在除了考慮租金之外,還會考慮到承租人的品行、愛好、個性等等特點,喜歡清靜的出租人一般不會同意容易喧嘩的承租人租賃其房屋,而大多數(shù)出租人更是不愿與品行不端的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以免給自己招來許多麻煩。所以,承租人原則上不能隨意轉讓其租賃權,除非租賃合同中對此另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承租人轉讓租賃權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權的,出租人可以此為理由終止合同。如因承租人之轉讓行為給出租人造成損害的,出租人還可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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