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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規(guī)章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合同規(guī)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合同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規(guī)律,規(guī)范和完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獐子公司章程》,聯(lián)系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既包括合同法分則規(guī)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無名合同。
第三條 對外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以公司名義訂立。各部門和分公司,不得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凡與外界達成合作意向,經協(xié)商一致,應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原則上須簽訂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貫徹協(xié)商一致、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與公司訂立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經營資格或資信。
訂立合同的權限依照《公司董事會授權規(guī)則》執(zhí)行。
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訂立書面合同:
(一) 合同對方先履行合同義務,無預付款(定金)要求的一般產品采購(注:發(fā)貨票可視為合同);
(二) 對年中臨時增加的一般建設項目,且是合同對方履行在先又無預付款要求、完工后由我方審核(審計)工程決算的;
(三) 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即時清結的零散物資。
第七條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用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同意,否則該業(yè)務不能成立。
第八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語言確切描述的,應由當事人共同封存樣品,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九條 合同在具備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必備的主要條款后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條 合同中引用的法規(guī)、規(guī)章等,必須是現(xiàn)行有效版本。嚴禁引用被廢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頒布新的法規(guī)和規(guī)章造成合同條款必須被修訂時,應以新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有效標準文本作為修訂依據(jù)。
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經評審人員審核通過后方能簽字、蓋章。
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律顧問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每一合同文本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并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十三條 嚴禁在對外訂立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蓋章。對于不能在同一地簽訂的合同,應由對方先簽字蓋章或各自簽署后互換文本。遇例外,須法定代表人批準。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合同經辦單位分存,其中原件在總經理辦公室留存。
產品出口合同文本由合同經辦單位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公證或鑒證
第十五條 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中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要求必須鑒證的合同,應當?shù)娇h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鑒證手續(xù);需公證的合同,應當?shù)焦C處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合同的鑒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頒布的《合同鑒證辦法》執(zhí)行;合同的公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經辦單位是完成合同的責任人,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組織力量實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有關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fā)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后,轉財務部審核付款。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依據(jù)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收款單位與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拒絕付款。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經財務部、審計部負責人,公司法律顧問、總經理、董事長審核通過。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書面通知合同對方,合同雙方形成的協(xié)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二十三條 合同經辦單位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須在三天內向總經理匯報,必要時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fā)的要求,掛號寄發(fā)或由對方簽收,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總經理辦公室保管。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規(guī)定的管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 經過公證或鑒證的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后,應送原公證或鑒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合同是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jù)和憑證,有關人員應嚴格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九條 合同經辦單位應當根據(jù)所立合同臺帳,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向總經理匯報。
第三十條 各有關人員應于每月月末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合同流轉單、有關的訴訟或仲裁資料等)交總經理辦公室,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業(yè)績考核范圍。
合同經辦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合同文本的保管與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檢查。
合同保管及其保管期限按《大連獐子島漁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責 任
第三十一條 凡因未按規(guī)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發(fā)布。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即日起生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 20xx年2月1日發(fā)布的《大連獐子島漁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附:《公司合同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
附件: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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