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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用8篇)
在當下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用8篇),歡迎大家分享。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zhí)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chuàng)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
。3)討論并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11、教代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3
1、學校教職工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zhí)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5、教職工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6、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工作考核辦法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3)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4)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7、教職工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8、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加速把陽綿中學辦成西部領先、全國一流、國際知名的學校,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4、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5、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6、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7、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要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在編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教職工的代表,以教研組和行政后勤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領導干部、教師、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職工和女教職工要占適當比例。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校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jiān)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3、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4、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5、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規(guī)范,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干部、工會干部及教職工代表七至九人組成。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的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經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1、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2、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工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工會委員會議;
3、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4、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5、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黨委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5
一、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工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就學校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討論。
二、對學校干部和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三、對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種制度、方案提出意見,甚至作出決定。
四、閉會期間,由教育工會經常征求群眾的意見,維護教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決策。
五、校長應該自覺地征求和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定期向教代會報告自己和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況,并主動接受教職員工的監(jiān)督。
六、討論并向校長交送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各種提案,并檢查實施情況。
七、提出有關各項工作的`質詢,聽取校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并進行審議。
八、根據校長的提議,對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項的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或組織民意測驗,參與學校的決策。
九、對校長和其他行政干部進行監(jiān)督評議,可向校長提出任免學校各部門干部的建議。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6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為加強教代會職能,體現民主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guī)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2、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把提案表分發(fā)給教職員工,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提案。在教代會前一個星期把提案匯總、分類。
3、要把教代會開成一個民主、團結、積極向上的大會,體現教職員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會,根據社會發(fā)展和學校實際確立中心議題,對中心議題廣泛聽取意見。
5、教代會中的提案,學校工會有權利、也有義務督促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落實,并在下一次教代會中公布,對暫不能落實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職工說明實際情況。
6、教代會的程序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關系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經教代會通過。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7
為了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充分發(fā)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項工作,根據《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學校的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的政策行使職權,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團結、教育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tài)度努力做好工作。學校支持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
四、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會要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jiān)督權、民主推薦和民主選舉權,五項職權。
六、教職工代表需以年級或教研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方法由工會委員會視學校的規(guī)模而定,征得黨組織同意后實施。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1/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校長、工會或1/3以上的教職工提議,學校黨組織同意,可提前、推遲開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八、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小組具體負責某一方面工作。各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
九、教代會閉會期間各組應建立活動制度,在各組工會小組長和教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研究處理,必要時可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屆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8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xù),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fā)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y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xù)。無醫(y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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