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15篇
在當今不斷發(fā)展的世界,申請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我們可以將自己的愿望和請求寫進申請書里。寫申請書真像想象中那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再審申請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再審申請書1
申請人:xx,女,漢族,1970年1月2日生,中專文化,個體醫(yī)生,系"袁翠翠診所"法定代表人,原住云南省永勝縣程海鎮(zhèn)果園村,身份證號碼:5332......
被申請人:xx衛(wèi)生局
法定代表人:郭xx局長
地址:永勝縣永北鎮(zhèn)文明南路第27號
申請人因衛(wèi)生行政處罰一案,不服云南省麗江市人民法院(XX)麗中行終字第1 號行政裁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XX)麗中行終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
2、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永衛(wèi)醫(yī)罰字(XX)07號行政處罰決定; 3、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XX年7月7日,被申請人因申請人成立的袁翠翠診所與患者楊愛蓮之間發(fā)生醫(yī)患糾紛一事到達該診所。被申請人永勝縣衛(wèi)生局在沒有充分查清醫(yī)患糾紛事實、對患者死因尚不明確;尚未查清申請人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醫(yī)患雙方的責任尚沒有得到客觀認定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事先沒有向申請人作出任何解釋說明,就武斷的、強行的從墻上摘下申請人診所的《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然后以申請人袁翠翠及執(zhí)業(yè)醫(yī)師劉英涉嫌非法行醫(yī)罪為由向公安機關移送處理。被申請人于10月20日才向申請人作出了吊銷《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直到XX年9月9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XX)麗中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認定了申請人的行為不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行醫(yī),并決定由永勝縣檢察院對賠償請求人袁翠翠、劉英進行賠償。至此,長達4年多的非法行醫(yī)案才得以定論,但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沒有因此而徹底的得到救濟和保障,被申請人仍然拒絕返還申請人的執(zhí)業(yè)許可證。 申請人向法院起訴后,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以申請人的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申請人認為,一審、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超過起訴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當。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行政行為無效。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應當是:首先,在處罰前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對于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或作出較大數額罰款處罰,還應當告知讓當事人有進行聽證的權利。其次,才做出處罰決定。最后,在當事人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可以采取措施或者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案被申請人強行拿走了申請人的許可證之后,長達三個月的時間才向申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已經根本性的、嚴重性的違反了行政處罰的程序。被申請人無論事后怎樣的補充材料、怎樣的欲蓋彌彰,都無法掩蓋一開始濫用行政權力、亂執(zhí)法的事實,此時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毫無意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因明顯、重大違法所致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無效行政行為雖然具有行政行為的形式,但其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本質特征、不具有確定力,是一種一直持續(xù)的狀態(tài)。作為合法權益受到該具體行政行為損害的申請人來說,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行政行為無效,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申請人當然可以在排除了妨害,在必要的時候向法院提出確認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行為無效的請求。所以說,申請人的起訴并沒有超過期限,兩審法院的裁定是不當的。
二、退一步說,就算本案的起訴超過了三個月的一般起訴期限,但是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應當計算在起訴期間內。所以說,法院應當受理。
1、從本案的起因等客觀方面來看,"認為申請人涉嫌犯罪",是被申請人拿走申請人的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最直接的依據和原因。后來,被申請人依據申請人超出行政許可范圍為由,做出的吊銷申請人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只是為了掩蓋非法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一個籍口。
一方面,在申請人與患者楊愛蓮醫(yī)患糾紛事件中,一開始醫(yī)患雙方的糾紛本已自行化解和平息了。后來,患者楊愛蓮的家屬卻不知受何人指使與申請人之間的醫(yī)患糾紛矛盾激化,被申請人在場卻因處置不當致使醫(yī)患雙方的民事糾紛最終發(fā)展成了患者家屬非法侵入申請人住宅的刑事案件。接著,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袁翠翠的診所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zhí)業(yè)許可證》及《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就為患者楊愛蓮施行手術,導致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為由向偵查機關移送處理。"武斷的認為申請人對患者的.死亡應當承擔重要的責任;惡意的誣陷申請人不具備行醫(yī)資格;強行的借行政執(zhí)法的名義來打擊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這就是一開始被申請人永勝縣衛(wèi)生局的某些行政執(zhí)法人員,借用行使行政權力的名義強行拿走申請人的許可證的直接依據和原因。申請人具備行醫(yī)資格,卻蒙受了涉嫌"非法行醫(yī)"罪的指控,被錯誤羈押了七、八個月的時間。最后雖被釋放,但是造成錯案的行政機關卻不承認自身的錯誤,更不愿意對申請人進行賠償。所以說,申請人"是否超出核準登記的范圍經營"并不是被申請人強行拿走其許可證的初衷。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因為被申請人的某些工作人員,試圖利用申請人與患者的矛盾,憑借手中的權力通過舉報申請人構成犯罪從而達到打擊和剝奪申請人生產經營的目的。
另一方面,試想"非法行醫(yī)"案件沒有結果;申請人的行為到底屬不屬于非法行醫(yī)罪沒有得到定性的情形下,即使申請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被申請人返還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申請人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申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yī)"罪的定性和結果,是申請人進一步拿回許可證、權利可能得到救濟的前提。是否屬于非法行醫(yī)罪沒有定論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不可能歸還申請人的許可證。申請人在那個時候起訴很明顯是違背常理的。
2、從主觀方面來說,自從XX年7月醫(yī)患雙方的糾紛產生以來,長達四年的時間里因為該糾紛引發(fā)了一系列超出常人主觀臆測和承受能力范圍的事情:醫(yī)患糾紛案、非法行醫(yī)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現在的非法吊銷許可證的案件。這一切并非是毫無關聯的,而是緊密相連的。主觀上,并非是申請人不希望、不愿意拿回自己賴以生存的許可證,并非是申請人故意拖延起訴。申請人在積極應對一系列訴訟的同時,一直向被申請人提出"返還許可證的申請";更未停止過向政府、人大等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上訪。"非法行醫(yī)"案的產生和定論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和主線,申請人一直通過行動表明,自身從未打算放棄過自身的訴權而且從未停止過為了合法權益進行抗爭。
三、申請人超范圍經營事出有因,并且具備一定的條件。被申請人對其超范圍經營應承擔重要責任。
自從XX年以來,申請人就從未停止過向被申請人提出"擴大醫(yī)療許可經營范圍的書面申請",申請人完全具備從事婦產科診療的技術水平和實力,申請人也向被申請人多次提交了書面申請,但是為什么被申請人置之不理、視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于不顧?申請人的醫(yī)務人員從事接生等婦產科手術是完全有婦產科醫(yī)師資格的;申請人從事該診療活動也并非是膽大包天、偷偷摸摸地搞的,而是經得相關醫(yī)院的負責人向被申請人縣衛(wèi)生局的有關領導請示,并在獲得了嬰兒出生醫(yī)學證明的條件下才從事的。所以說申請人的經營事出有因,被申請人對其超范圍經營應承擔重要責任。如果申請人超范圍經營違法,那么被申請人的默許行為是不是也違法?而且被申請人違法的危害和后果是不是更嚴重?
申請人認為,一審和二審法院簡單的就事論事,割裂了事件本身的因果聯系,不去考慮被申請人作出該行政行為的原因和性質,不去在乎申請人面對的主客觀方面存在的特殊情況,隨意的剝奪了申請人的訴權,無異于間接認可了行政機關代表的被申請人可以任意剝奪行政相對人賴以生存權利的嚴重行為。
所以說無論從客觀事實狀況來說,還是從申請人主觀上積極維護自身訴權的角度來說,在非法行醫(yī)一案沒有得到定論,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消極的、故意的拖延訴訟的情況下,不應苛刻和強求非法律專業(yè)人士的申請人在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般期限里進行訴訟。因此,本案時否過了起訴期限,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盡可能的作出有利于維護當事人訴權的解釋,這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應有之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不存在超過起訴期限的問題,一審和二審法院的裁定失當。懇請再審法院秉著盡可能的維護和有利于當事人訴權實現的角度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從而督促以被申請人為代表的行政機關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職務,以維護申請人作為一個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不被任意剝奪和侵犯!
此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4月11日
再審申請書2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qū)C區(qū)18委97號。聯系電話:13520819979。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衛(wèi)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zhèn)汐子村。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guī)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誤工、陪護、住宿、通信、交通等費用、預計繼續(xù)進行治療可能發(fā)生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日作出的華政法醫(yī)[20xx][20xx]病鑒字第司法鑒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yī)[20xx]病鑒字第086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yī)療終結,院(20xx)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yī)療終結,無20xx)法繼續(xù)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xù)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上述判決、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
再審申請書3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20xx年2xx月27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qū)C區(qū)18委97號。聯系電話:13520819979。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衛(wèi)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zhèn)汐子村。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xx日作出的'華政法醫(yī)[20xx][20xx]病鑒字第司法鑒定中心于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yī)療終結,院(20xx)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yī)療終結,無20xx)法繼續(xù)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xù)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上述判決、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提供了以下證據,足以證明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
再審申請書4
1、請求撤銷(20xx)魯商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xxxx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guī)避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xxx”的身份。
“xxx”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xxxx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xxx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xxx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xxx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xxx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huán)節(jié)。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xxx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yè)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xxx”資金賬戶。
一審中,xxx、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xxx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xxx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xxx”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xxxx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xxxx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x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xxx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xxx”與借款人xxx、xxx以公證方式,在20xx年xx月x日x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與月xx日止),借款人xxx、xxx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20xx年x月xx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x個月的時間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20xx年x月xx日,借款人xxx、xxx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xxx、xxx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xxx、x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xx市xx汽貿有限公司、xx市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xxx、xxx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xxx、xxx、xxx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xxx、xxx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谛湃,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xxx、xxx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xxx、xxx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guī)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xxx、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xxx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xù)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
再審申請書5
申請人(原審原告):韋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XX縣XX瑤族鄉(xiāng)XX村XX41號,聯系電話:XXXX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XX縣XX鄉(xiāng)XX村XX。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事后,被申請人并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y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yī)治。20xx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20xx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XX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y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57793.87元。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案發(fā)是20xx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xié)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此條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為事發(fā)當天,而應理解為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y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鑒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鑒定之日起算,即從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xx年12月30日起算。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6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民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第x項、第x項規(guī)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xx人民法院(20xx)民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xx份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7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qū)……(通信地址:江北區(qū)紅旗河溝通中信銀行大廈8樓<重慶華之岳律師事務所>、廖正遠律師轉);聯系電話:1366XXXX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某某。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 所地:潼南縣別口鄉(xiāng)飛鳳村9組158號。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號《民事調解書》協(xié)議內容:雙方從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并未將該工程發(fā)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 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托代理人為王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鉆勞務,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 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與李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鉆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吳飛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碩豐公司,更非王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xié)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鉆勞務以包干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李明全是表親,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王元翠還代表李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鉆部份承攬人李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王元翠承諾"。 顯然,《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xié)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系,既非受雇于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 因本申請人并非《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xié)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鉆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后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于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 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xié)議在認定工傷后,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余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余元。 無論是承攬關系,還是雇用關系,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xié)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 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xié)議內容后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建設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20xx年10月6日
再審申請書8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縣***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縣公室 (**縣檔案局里) ,電話
法定代表人:周**
再審事由:
申請人的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之規(guī)定,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之規(guī)定,懇請貴院院長對該案提請再審。
再審請求:
2、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再審的訴訟費用。
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事實:
二、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2、原《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zhí)行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zhí)行。如果發(fā)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處理!币(guī)定,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在執(zhí)行過程中提出。結合該案,**縣房地產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請人頒發(fā)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至此,財產轉移的登記手續(xù)已經履行完畢,申請人對上述房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執(zhí)行程序結束。
而本案案外人孫國民于20x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顯然,其提出異議的時間不在執(zhí)行過程中,因此,其提出的異議應當依法駁回。但**法院并未查清這一事實,致使申請人已經享有的財產權利遭到嚴重侵害。
4、**法院受理x縣xx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違反法律規(guī)定,嚴重侵害了被申請人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本案新的證據及法律依據:
此 致
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9
再審申請人:
再審被申請人:
申請再審的請求:
1、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轎車所有人,該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普蘭店人民法院下達的普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轎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且該車因發(fā)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
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申請人允許再審被申請人B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從登記生效的這一刻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權利與義務統(tǒng)一,利益與風險共享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哪有法院判車輛所有人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這是二審法院錯誤之一。
其次,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體的認定,盡管我國法律尚無統(tǒng)一規(guī)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解讀:對肇事車輛的運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權構成要件者才是賠償義務主體。按照二審法院認定的“登記生效之日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權利義務不可分割”,那么被盜車輛肇事的賠償義務主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何只認定是駕駛被盜機動肇事者而不認定是該車登記者還有在沒辦理機動車買賣過戶登記的手續(xù),買方駕車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為何只認定買方為賠償義務主體,而不認定登記的.機動車車主為賠償義務主體原因只有一個,賠償義務主體應是具有對肇事車輛運行起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而不能簡單認定登記的車主。故二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為賠償義務主體是錯誤的。
再次,二審判決程序違法,沒有通知對本案負有主要賠償責任的主體到庭,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規(guī)定。
綜上,再審申請人特提起申請,請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立案再審,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10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xiāng)縣夏館鎮(zhèn)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xiāng)縣城關鎮(zhèn)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ㄒ唬20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20xx年3月11日。”
。ǘ20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20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ㄈ20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xié)議一份:“股份協(xié)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占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20xx年9月12日。”
。ㄋ模20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于20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fā)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fā)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xù)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20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xié)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xù)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fā)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xù)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再審申請書11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qū)XX路XX號。(此處應當準確列明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電話:郵編: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qū)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電話:郵編:(必須寫明電話,以便法院通知對方。)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此處應注明原審判文書的'案號。)
再審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XX款之規(guī)定,請求再審。(必須列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每幾款的規(guī)定。)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X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12
申請人:劉某某,
男、
漢族、
39歲,
蘭州市人、
住蘭州市城關區(qū)廣場南路某號某室。
委托代理人:
蘇鈺人,
男,
甘肅泫淵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被申請人:蘭州某某銀行;
地址:蘭州市城關區(qū)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不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0日作出(20xx)蘭法民三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guī)定,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蘭州某家銀行于20xx年12月28日下發(fā)“停職通知”,決定對被上訴人劉某某停職查辦,之后被上訴人劉某某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20xx年2月起,上訴人蘭州某銀行停止發(fā)放被上訴人劉某某的工資。被上訴人劉某某此時應當知道其權利已被侵害,已經發(fā)生勞動爭議。但被上訴人劉某某未依法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是直到20xx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事實并非如此:20xx年12月蘭州某銀行總部辦公大樓竣工、職工住宅樓竣工交付職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結束,工作重心轉入后期物業(yè)管理,申請人原來所在的基建辦公室也被撤銷,人員分流待崗;就在這時,申請人接到通知要求在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頭工作。申請人按照蘭州某銀行的要求辦理工作移交,并且在20xx年12月31日當天會同蘭州某銀行稽核監(jiān)察部、計劃財務部、基建辦公室三個部門七位職工共同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xù)。交接完手頭工作后,申請人就在家耐心等待蘭州某銀行的崗位安排。此后數年來,申請人多次找單位安排工作,被申請人均稱暫無崗位安排,也從未向申請人告知或送達過有關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書面通知。直至20xx年xxx月xxx日,申請人從《甘肅日報》上得知蘭州市某銀行更名為蘭州某銀行,申請人去單位了解是否對崗位安排某調整有影響,被申請人才告知我已與單位無任何關系。
因此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在以下三個方面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首先,申請人待崗在家,并非由于所謂“停職查辦”,而是因為被申請人單位機構改革,原工作部門被撤銷,人員待崗分流,申請人才按照單位要求,辦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崗位。而更為重要的是,在20xx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口頭或書面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通知,申請人對此始終并不知情,而申請人數年來未能參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請人始終不安排工作崗位所致,并非申請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
其次,申請人知道被申請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應為20xx年6月25日,而非二審判決認定的20xx年2月,故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應從20xx年6月25日開始起算,而非20xx年2月。
第三,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于20xx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事實是申請人在20xx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遞交了申請(見第一組證據3)。
綜上,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請時效,二審判決對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而20xx年5月1日起生效執(zhí)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申請人認為對于本案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于時效的相關規(guī)定。
申請人自20xx年xxx月xxx日從《甘肅日報》看到被申請人單位更名,去單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無任何關系,并于當天查詢自己工資賬戶得知權利受到侵害,申請人隨即于20xx年8月25日向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并未超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時效。
同時,由于20xx年8月23、24兩日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時效自動順延,所以申請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同樣也未超過60日。
因此二審法院適用《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申請人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超過60日,屬適用法律不當。
三、二審判決證據不足
首先,被申請人自20xx年開始單位機構改革、部門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觀發(fā)生的事實,且手續(xù)齊全可查。而被申請人所謂“申請人曠工導致停職查辦”是被申請人一面之詞,并無證據支持。
其次,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自20xx年至20xx年6月25日,期間曾向申請人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審法院對于申請人超過仲裁申請時效,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判決,缺乏證據支持。
1998年4月申請人從甘肅xxxxxxxxx公司以全民職工身份調入當時的蘭州xxx銀行(后更名為蘭州xxx銀行,現更名為蘭州某銀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請人經被申請單位考核取得助理會計師任職資格(上述事實見第二至第四組證據),且至今申請人的人事檔案尚在被申請人單位留存,因此申請人于被申請人在事實和法律上,均存在確實的勞動關系。
而被申請人單位充分利用強勢地位,借單位機構改革之機,撤銷申請人供職的基建辦公室,命令申請人移交工作待崗,長期不給安排工作崗位,進而發(fā)展到拒不承認雙方勞動關系;更有甚者,被申請人單位停發(fā)申請人工資,利用銀行掌控申請人工資賬戶的便利,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悍然凍結申請人工資,公然拖欠勞動報酬。同時因被申請人控制著申請人的檔案及養(yǎng)老醫(yī)療手續(xù),申請人的養(yǎng)老醫(yī)療沒有著落,就連去當地社區(qū)申請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為被申請人至今不給手續(xù)而無法辦理。申請人至今待崗在家,沒有收入生活貧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請人認為而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撤銷二審判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以維護申請人的勞動權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此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劉某某
20xx年5月28日
再審申請書13
申請人:元現中,又名XXX,男,1979年5月2日生,漢族,林州市原康鎮(zhèn)三宗廟村東崗自然村人,農民,住本村。
申請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安刑終字第28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再審申請,具體申請事項及申請理由如下:
申請事項:依法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本案公開、公正地再次進行審理,改判申請人元現中無罪。
申請理由:
一、關于本案產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贍養(yǎng)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謂的受害人任趙云與被告人元現中之母任受蘇系姐弟關系。其中任趙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趙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后不知是誰在村內傳言任趙云不是父母親生,任趙云因此性情大變。1980年左右,任趙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僅8歲時)到任趙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趙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慘無人道的丟到自家院內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發(fā)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任趙云的母親趙黑妞的壓制下,一家人才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從此任趙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橫行,無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為老人任海兵的贍養(yǎng)和房產問題,家庭戰(zhàn)火再次爆燃。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為擺脫贍養(yǎng)老人的責任和霸占老人的房產,與父親任海兵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由于在訴訟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親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記恨于心。仇怨為此加深。
3、之后,無論兄弟姐妹誰家贍養(yǎng)老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與誰家結仇吵鬧,導致同住本村的幾個弟兄誰也不敢去照顧老人的生活。無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愛蘇家中,由任愛蘇來照顧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將仇怨目標轉向了任愛蘇、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罵槐上門大鬧,其間作為外甥的元現中也曾因為姥爺的生活問題與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爭吵過。這所有的一切就為本案的產生埋下了一根一觸即燃的導火線。元現中也就因此成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體對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執(zhí)行中,元云芹就曾當著林州市法院執(zhí)行人員的面放話:元伏金只要幫著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讓他們住進監(jiān)獄,就不再誣賴元伏金一家。這就說明,本案的產生,純粹就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誣賴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結果,元現中作為元伏金的獨子在其中是首當其沖。
二、關于本案兩起打架事件的事實
1、關于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實。本事件的真實情況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事實上是那天下午6時許,元現中帶著父親元伏金去原康,路過栗園嶺時碰到了任法云。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邊談話。不久,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騎著三輪車路過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輪車將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車上的元現中別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遠處停好后,接著便是破口大罵。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云芹先用自帶的镢頭將元現中砸翻在地。在隨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趙云的揪打過程中,元云芹逃離了現場。隨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報了警。緊接著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到現場制止了此事,并將任趙云和元現中二人抬到了車上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后元現中的傷情經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談及任何傷情。但是原審法院卻置上述真實事實于不顧,偏聽偏信,武斷認定元現中將元云芹夫妻打傷,此顯然不當。
首先,元現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現場?為什么要在現場?此事實不清,難道元現中等人有先見之明,能夠預見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過此地?這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僅從元云芹、任趙云的陳述及任富紅、李文增的證言來看,元云芹、任趙云夫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挨打的局面,根本沒有時間
也沒有機會還手反擊。那么,元現中是如何翻倒在現場的呢?又如何會被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呢?難道是元現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據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攝的現場照片來看,是元云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輪車停在元現中所用的摩托車正前方,元現中的摩托車翻倒在地。這一場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點基本常識的都會清楚是三輪車攔住了摩托車,并把摩托車別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實,原審法院卻為何認定是元現中等人攔住了元云芹夫妻?是該現場照片沒有隨卷遞送?還是原審法院對此照片故意視若未見?還是原審法官的知識太過深奧,其思維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證人任富紅雖然曾經證明“看到三、四個人在路邊打任趙云!钡聦嵣,任富云當時并沒有路過現場,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況,甚至連元云芹是誰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趙云再三唆使誘導下才到案作證的。其后,任富紅多次到原審法院反映其作證的真實情況,并要求抽回自己曾經不真實的證言,但原審法院卻不予理睬。迫于無奈,為了澄清事實,任富紅又專門寫了一份材料證明當時自己作證的真實情況反映遞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官仍然漠然視之,拒不理睬(附證據一)。原審法院法官的這一態(tài)度,明顯是在漠視案情,蔑視法律,有點葫蘆僧判葫蘆案的味道。
最后,關于證人李文增的證言,這明顯是個人假證、偽證。
1、證人李文增與任趙云、元云芹、元現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識,之前也從未有過任何往來,他們所居住的村莊也都是相距較遠。
2、事情發(fā)生的時間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證的時間至少也應該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后。
3、除李文增外,無人證實李文增曾路過現場。
4、李文增何許人也,卷宗中無法明示。
5、據李文增陳述,他是偶然路過。
那么,無論是元云芹夫妻,還是原康派出所,還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當時現場曾經有一個偶然路過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審理而挺身作證呢?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知道案件雙方當事人嗎?李文增作證究間是被傳作證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當事人拉來作證呢?這些問題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實就浮于水面了?梢源_定,李文增在沒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況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經過,他也不會也沒有機會去作證的。這是事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1、如果元云芹當時真的受傷,并經法醫(yī)學鑒定為輕傷,原康派出所當時接警后為何就不立案偵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發(fā)生后,才予一并偵查?2、這次事件中的法醫(yī)學鑒定如何能夠當然證明元云芹的眼傷是在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這一法醫(yī)學鑒定的時間與事件的發(fā)生時間中間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呢。3、原審判決書中十分明確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現中也曾受傷,被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并致害人也十分確定,但為何在處理時卻對此只字不提?難道法律規(guī)定打傷元現中的侵害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樣的情況,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傾斜了吧。
總之,就本起事件來說,原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的直接的證據證明元現中打傷了元云芹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就相當然的武斷認定元云芹的眼傷是元現中所致,此顯屬不當。同時在處理本案的同時,未予處理元現中遭受的傷害,未予追究傷害元現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也明顯不妥。
2、關于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實存有三處疑點:首先是關于指使的問題,其次就是所謂被害人元云芹的受傷部位,第三就是關于鑒定的問題。原審判決在這三處事實上,認定不妥。
首先關于指使的問題。在這一焦點問題上,本案只有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現中找他們讓他們幫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證人包括受害人元云芹、任趙云在內都沒有證明是元現中指使讓打架的。僅就宋軍華、宋志華弟兄二人的證言來看,表面上如出一轍,細節(jié)處卻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時,宋志華和宋軍華二人是親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極大。如此證據,本就不足以采信,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據此認定元現中指使打架,明顯不妥。
事實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為元現中的小女兒剛滿月不久,又正好是剛過大年初一,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到元現中家中玩,鬧著要喝女兒的滿月酒。喝酒期間,提出了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不贍養(yǎng)老人,又不讓其他弟兄贍養(yǎng)老人的情況,宋氏二弟兄聽后有點氣憤,說要見到他們夫妻后笑話笑話他們。酒后宋氏二弟兄走后不久又帶了幾個人來到元現中家中(其中有元現中認識的,也有元現中不認識的),說是要笑話一下任、元夫妻,元現中在阻攔無效的情況下,只有聽其自然。隨后就導致了本案的發(fā)生。如此情況,又怎能說是元現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初三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會選擇這天的,因為按照林州風俗,正月初三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關鍵日子。也就是說,從常理上來講,元現中即使想打架,也不會在大年初三這天約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現中在這天約其弟兄打架,明顯不真實、不客觀。
其次,關于元云芹的受傷部位,本案全卷沒有任何證據能夠體現是何人傷及了元云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證據包括元云芹的陳述在內只是證明了宋軍華毆打了元云芹,所打部位只是元云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確實沒有傷及手腕部。元云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橈骨如何受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其實,在本案中,所謂的“受害人”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根本就沒有受傷,更不可能骨折。針對此讓我們來看以下幾方面的陳述:
、俦缓θ巳乌w云陳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后,發(fā)現身上帶的鑰匙和1000元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后,只找到了鑰匙和打火機,沒有找到錢。”在他的陳述中,沒有只言片語提到其妻元云芹喊痛和受傷的情況,更未提及其妻元云芹右手腕部受傷一事(附證據2)。
、诒缓θ嗽魄坳愂觯骸捌浜驼煞蚧氐郊议_門時,發(fā)現鑰匙和身上裝的1000地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只找到了鑰匙,沒有找到錢。”作為直接的受害人元云芹在陳述時同樣也沒有任何言語提及右手腕部位受傷。這樣問題就出現了:打架已經結束那么長時間,如果元云芹的手腕部真的受傷,元云芹會真的沒有任何感覺和反應?如果元云芹真的已經感覺到右手腕部位受傷疼痛,元云芹會真的忍痛不向緊隨其到現場找鑰匙和現金的丈夫任趙云說一聲?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機關報案時,為何對此不作任何陳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骨折,難道到那時元云芹仍然沒有任何感覺?難道人的右橈骨遠端骨折真的就不會有疼痛的感覺?簡直不可思議(附證據2)。
③據元云芹的同村人證實:20xx年春節(jié)前后至元現中被捕,元云芹在村內期間,雙手腕臂表現自然正常利索,尚能雙手端起沉重的大鐵鍋,沒有發(fā)現其有不正常現象(附證據3)。
上述事實,陳述及證據均充分表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受傷,更沒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直接證明元云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傷及右手橈骨。原審判決對元云芹的右橈骨究竟是否受傷,何時受傷,如何受傷,何人所傷等情況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就是關于本事件的法醫(yī)學鑒定問題:申請人認為該法醫(yī)學鑒定存在嚴重問題。事實和理由如下:元云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時候就曾因玩耍而受傷缺損,彎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醫(yī)學鑒定檔案中的拍片中顯示的卻是一張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顯的這根本就不是元云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元現中及其辯護人曾多次提到這一情況,并再三強烈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部進行重新鑒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均不予理睬。這一情況表明作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視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正當的訴訟權利這一社會現狀,同時這一不作為的行為也違背了法律關于相關程序的規(guī)定。為此,申請人在此再次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橈骨部位重新進行法醫(yī)學鑒定,并要求在鑒定時有申請人在場。本案一旦重新進行客觀公正、真實的法醫(yī)學鑒定,真相就會大白于天下。
三、關于證據的問題
本案在證據上明顯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更不能確實證明元現中傷害了元云芹。
1、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參與了毆打。
2、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傷了元云芹的右眼。
3、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是元現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攔住任趙云、元云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當時的現場照片卻能證明當時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的三輪車擋住了元現中的摩托車的去路,并將元現中的摩托車別倒在路旁。
4、任富紅的證言是受任趙云的唆使誘導所出示的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見附件1)。
5、李文增的證言不客觀、不真實,實屬偽證。他沒有理由,也沒有機會出現在證人席上。他作為證人出現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現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與元云芹之間存在某種交易,需要相互協(xié)作、配合。如此證言,不僅不能采信,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2月3日發(fā)生的事件是元現中指使所致。作為親兄弟的宋志華、宋軍華二人的供述有著明顯的串供跡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時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與其證言印證,而所謂受害人任趙云在陳述中也僅是懷疑。懷疑的陳述是不能作為證據的,這是常識。
6、本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更沒有證據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過程中所致。
7、本案判決中所依據的兩份法醫(yī)學鑒定不真實、不客觀,不能準確證明案件事實,不能確實證明元云芹的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分別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兩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當然證明元云芹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元現中所致。
故此,原審判決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相當然地作出了事實認定和有罪判決,此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明顯不足,審判程序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公正性和嚴肅性,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貴院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法公開公正地再次審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此致
申請人:元現中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紅的證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份
3、王愛梅、任保軍、任保云的證言各一份,共三份
再審申請書14
申請人:x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xiāng)縣夏館鎮(zhèn)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x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xiāng)縣城關鎮(zhèn)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1年1月11日(xxxx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xxxx1)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ㄒ唬X年3月11日
xxx向xxx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xxx現金xx萬元(xx元)。xxx,XX年3月11日。”
。ǘ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xxx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xxx提交股份協(xié)議一份:“股份協(xié)議,今收到xxx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資30萬元_xxx,XX年9月12日!
。ㄋ模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xxx、xxx到庭證實:其同原告xxx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xxx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fā)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fā)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xxx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xxx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xù)向xxx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xxxx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xié)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xù)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fā)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xù)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xxx以及xxx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再審申請書15
申訴人:鄭xx(原審被告人鄭xxxx之父),男,xxxx年xxx月xxxxx日出生,漢族,xxx省xxx縣人,系xxx省xxx縣xxxx鄉(xiāng)中學教員,住xxxx省xxxxx縣xxxxx鄉(xiāng)xxxxx村。郵政編碼:xxxxx。住宅電話:xxxx。
申訴人鄭xxxx對xxxx縣人民法院xxxxx年xxx月xxxxx日(xxx)xxxxx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鄭xx的刑罰。
事實和理由:
我認為,xxx省xxx縣人民法院(xxxx)xxxxx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不管是對案件發(fā)生起因的確認還是在適用法律方面,都有錯誤,我們無法接受。
一、鄭xxx故意傷害案件發(fā)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xxxx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所致。對這一重要問題,原判沒有認定,只是說行車相遇,因雙方互相躲讓而沒有讓開,致使兩車相撞,隨后發(fā)生口角,并廝打起來!笆聦嵉恼嫦嗍牵罕缓θ斯鵻x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騎自行車在道路的左邊行駛,致使發(fā)生了與被告人鄭xxxx相撞的后果。對此,郭xxxx不但不表歉意,還,這才引起雙方的`口角和廝打。對這故意傷害案件的發(fā)生,被害人郭xx應負主要責任,而原判對此卻不分是非,在量刑時,對這一情節(jié)也不考慮,顯然不公正。
二、案件發(fā)生后,派出所有關人員曾到我家傳訊被告人鄭xxxx,因鄭xxx不在家,通知我們家長,待鄭xxxx回來后,讓他馬上去派出所。鄭xxxx回來后,我們把這一情況告訴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實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根據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應以投案自首對待,
而原審判決沒有認定被告人鄭xxxx有自首情節(jié),更沒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給予從輕處罰,對此,我們怎能服判?
據此,我們請求xx縣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fā)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鄭xx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依法從輕處罰。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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